各单位(部门)、全校师生:
根据2017年12月29日公安部颁布的《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》要求,为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,维护正常的教学、科研、生活秩序,自即日起禁止师生员工在建筑楼宇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(包括拆卸下来的电池)充电,同时禁止通过私接插排、电线等在楼宇周边对电动车进行充电,一经发现,予以收缴。对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照校规校纪进行查处,以致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通知中的“电动车”指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、电动三轮、电动平衡车及其它以电池为动力代步工具。
同时,请各单位(部门)填报附件一,于5月30日前上报保卫处102室备案,如有变化,及时报备。
党委保卫工作部(保卫处)
2022年5月10日